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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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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手段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基本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度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
  改革开放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一直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土地实行无偿、无限期使用,不允许进行土地买卖,既没有土地交易行为,更不存在土地交易市场。实践证明,这种土地管理制度不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土地使用管理制度逐步进行改革,1987年随着深圳第一块土地买卖成交,改变了土地无偿使用、不准买卖的传统规定,确立了房地产有偿使用、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和制度。新的土地使用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促进了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这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人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带动国民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制度滞后,不健全、不配套,以及行政管理上的偏差,在房地产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房地产开发过热,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之风一度盛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投入房地产的资金规模过大,国家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有土地资源收益流失过多,冲击和危害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而且也造成了社会分配不公。
  为此,我国决定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开征土地增值税,利用税收杠杆对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和房地产市场进行适当调控,以保护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控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调节部分单位和个人通过房地产交易取得的过高收入。
  (二)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
  土地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的增值,而土地增值又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然增值,即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生产和生活建设用地扩大,土地资源相对发生紧缺,导致土地价格上升。这是土地增值的主要因素。二是投资增值,即投入资金开发建造,把“生地”变为“熟地”,建成各种生产、生活、商业设施,改善了生产和生活环境而形成土地增值。在我国,土地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为整治和开发土地投入巨额资金,应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并取得较大份额。同时,对房地产开发者投资、开发房地产,也应保证其获得合理收益,即能够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以促进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 青年人网伴你同行
  然而,有些地区出于招商引资或急于求成搞建设的考虑,盲目进行土地开发,竞相压低国有土地批租价格,给炒买炒卖者留下可乘之机,致使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通过对土地增值性收益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塞漏洞,减少国家土地资源及增值性收益的流失,遏制土地投机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纱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这些税种对转让房地产收益只具有一般的调节作用,对房地产转让增值所获得的过高收入起不到特殊的调节作用。对土地增值收益征税,可以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辟新的财源。
  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在土地增值税未开征前,有些地区已通过征收土地增值费的办法,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分配,但办法不统一,收费标准也不规范,相差悬殊。因此,有必要由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用强制性的税收方式,规范土地增值性收益的分配制度。 如果觉得《税法(二):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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