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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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一)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土地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并不宽裕。过去,我国对非农业用地基本上都采取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办法,企业、单位总是尽量多占地、占好地,宽打窄用,占而不用,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与我国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国有土地不再由单位、个人无偿使用,而要按规定向国家纳税。由于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又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所处位置的好坏确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企业多占地、占好地就要多缴税;少占地、占次地,就可少缴税。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在用地时精打细算,把空余不用或可少用的土地让出来,起到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节约用地的作用。
(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
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很多。其中,地理位置好坏是影响企业运输成本、流通费用高低,进而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因地理位置差异而获得的土地级差收入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无关,如果对土地级差收入不征税,既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也无法对企业的主观经营成果进行比较。 青年人网为服务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按城镇土地的不同位置设置差别税额,土地位置好,级差收入多的,多征税;土地位置差,级差收入少的,少征税。这样,将国有土地的级差收入纳入国家财政,不仅有利于理顺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分配关系,还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创造了一个基本公平的用地条件。
(三)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
土地是一种税源稳定且具有非流动性的税基,通常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根据1994年分税制体制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广阔,该税种又在所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收入额较大,因此,它可以成为地方财政的一项稳定收入来源,为完善地方税体系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创造条件。 如果觉得《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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