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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计算

01-27 21:26:15| http://www.caiwu51.com |税法二|人气:864我要推荐此文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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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本身没有纳税能力。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来源和纳税能力,所以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果觉得《税法(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计算》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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