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经济法概论(8)
正文:
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8项)
3、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05年)
A、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1)选项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D属于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注意: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诉讼管辖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例题1】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2007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房屋所在地法院
D、甲、乙协议的法院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专属管辖。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管辖权的法院应该在房屋所在地。
【例题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有( )。(2008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票据出票地法院
答案:BC
(四)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前面所讲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例题1】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04年2月28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但2004年2月28日,张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2004年8月,张某在仍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突然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因此薛某应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例题2】在如【例题1】中,如果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死亡,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继承权诉至法院。2005年5月10日,法院二审做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解析: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5年2月28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5年1月10日),薛某忽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在2005年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6月30日之前主张支付房主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A、当事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3】在如【例题2】中,如果2004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2004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来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解析: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房租,因此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4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4年8月1日起到2005年7月31日起止.。
(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否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
【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A
【例题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
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予以中止,也就是“暂停”。
(五)判决和执行
1、审理和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9项)
【例题】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各项中,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 )。(2008年)
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D、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判决和执行。对于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9种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选项ABCD在这9种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复议与行政诉讼没有先后顺序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
答案:(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题中,光华公司对士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未提出行政复议而首先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答案:(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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