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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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概述
(一)票据种类(P306)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包括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支票是单位、个人签发。
【例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2007年)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规定,我国《票据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选项D不属于《票据法》的调整范围。
(二)票据当事人(P307)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如:在商业汇票和支票中)
提示:在本票、银行汇票中基本当事人是2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举例:A企业向B签发100万元支票,甲银行是A企业的开户行。甲银行为付款人,A为出票人,B为收款人;B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c为背书人,D为被背书人。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2007年)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本当事人的范围。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不包括保证人。
(三)票据的权利与责任(P308)
1、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以下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对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付款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均是票据的付款人。
(四)票据行为(P308)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不包括付款)。
提示: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例8-7(P331)】2006年2月26日,G市C企业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市D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E企业,E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未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B公司。2006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B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该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A向G市D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申请。G市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分析D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类推。只要票据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票据付款人就应无条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导致了该汇票背面签章不衔接,形成背书不连续;而B公司在接受汇票时,则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因此根据上述规定,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题】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2002年)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五)票据的签章(P309)
1、出票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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