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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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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

(1)       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2)       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       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4)       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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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3.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   撤销权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注意:

撤销权的行使方——受损害方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向法院请求(由法院确认)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四)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结果

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追缴财产

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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