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9)
正文:
5.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后的企业亏损弥补,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以及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
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2)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虚假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
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6)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10)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www.caiwu51.com 如果觉得《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9)》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文章关键字:高级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gjkjs2
与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9) 相关的文章
- ·上一篇: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8)
- 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9)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答案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九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八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七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六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五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四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三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二
- › 2017会计证《财经法规》精选习题一
- › 2017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习题三
- › 2017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习题二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9)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9)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9)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