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17)
正文:
④业务招待费。
第一,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含1500万元),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标准扣除。
第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人净额的3‰标准扣除。
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一,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第二,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第三,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l.5%计算扣除。
⑥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第一,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第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第三,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应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第一,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三,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人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第四,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五,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第六,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⑧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有合法真实的凭证;
第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
第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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