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您所在位置:求职指南网 >> 财会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模拟试题税务代理实务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经典试题及答案(11)

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经典试题及答案(11)

01-27 21:40:08| http://www.caiwu51.com |税务代理实务|人气:420我要推荐此文给好友

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经典试题及答案(11),本站还有更多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注册税务师考试真题方面的资料。
正文:

4、答案:

(1)税务机关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当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王某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首先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机动车辆,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整体不可分割财产,虽然其价值超过了应纳税额,但是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本案中晶晶酒店已经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王某的小汽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县地税分局没有将强制执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项及时退还王某是不符合规定的。依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本案中税务机关6月10日将小汽车依法拍卖,至到6月20日才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超过了3日,属于行政违法。

(4)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王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县地税分局为被告。

如果觉得《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经典试题及答案(11)》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文章关键字:注册税务师考试 - 注册税务师考试模拟试题 - 税务代理实务,zcsws2   

与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经典试题及答案(11) 相关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