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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67筹划理论
税务筹划的行为动因及制度分析
一、税务筹划的行为动因
目前,世界各国的财政收入一般都包括税收收入和规费收入(指符合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两大类。对企业来说,自身所负担的“税”与“费”是有差别的:(1)税收具有对“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付费的性质,规费具有对“个人服务”付费的性质;(2)税收的纳税对象是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其“支出”与“受益”没有直接的对应性,规费则是针对特定受益者,具有受益与其支出的直接对应性;(3)税收是政府的集中性收入,一般不具有特定用途,而规费一般具有特定用途。
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和外在环境两方面分析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因。由于“税”与“费”的上述差异,企业一般更乐意支付与本身享受的特定服务有关的收费,或认为缴纳规费是不能避免的,但认为享受的公共服务、公共物品是抽象的、人人可享的,与其是否纳税和纳税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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