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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3创业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立法的几点意见 根据《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的有关精神,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可由发起人以协议方式确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因为拟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绝大多数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往往是创业板企业赖以生存的资产来源,可以预测,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起人或股东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情况将比较普遍,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额占股本的比例将大大提高。 创业板企业以无形资产折股,首先要进行评估。因此,对无形资产评估也是当前创业板市场应当着重研究的一个法律课题。 国务院在1991年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2年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这两部法规和规章,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集体企业资产评估也可参照适用。然而,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有一部分属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几乎均属于私人所有的性质。私有的无形资产的评估活动,国家同样应当制订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以下仅从无形资产的角度,谈谈对资产评估立法的几点意见: 应当规定发起人或股东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时,首先必须对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只有经过评估,发起人或股东才可以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与其它发起人或股东进行协商,确定该无形资产占股本的比例。此条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其目的是防止发起人或股东采取非法手段即先确定无形资产占股本的比例后,再勾结不法的资产评估机构按既定的比例倒评(虚评)无形资产的价值。 与评估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对某项评估结果表示怀疑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评估。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性使然,其评估结果的弹性空间很大,加之监管的依据不足,导致虚假评估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企业间发生关联交易时,虚假评估的情况更是频频出现。所以为减少和杜绝虚假评估,保护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规定与评估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即其权益可能会因无形资产虚假评估而遭受损害的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评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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