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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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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四题。第1题15分;第2题12分;第3题12分;第4题11分。本题型共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甲企业、自然人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从事服装生产加工。该合伙协议约定:甲企业以机器设备、货币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但是,该协议未约定损益分配的比例。乙在投资A企业之前,还有一家自己出资经营的服装店,从事服装的批发、零售业务。在乙成为A企业的合伙人后,乙便从A企业低价进货,将A企业生产的服装转入自己的服装店中销售。合伙人丙得知该情形后,认为乙的做法不妥,但又说不出为什么,于是告知另一合伙人甲。甲也认为乙在未与其他合伙人协商的情况下,采取该做法不妥,伤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感情,但对合伙企业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后甲请教律师,该问题得到解决。1年后,合伙人丙因病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人甲和乙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同时约定A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甲企业的经理执行。
A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后,为扩大生产经营,与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A企业租用B公司闲置的一处厂房,租期为两年半。双方对租金的数额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未具体订立租金的支付期限。A企业承租B公司厂房后,发现该厂房有破损,而此时雨季降临,A企业怕因漏雨而影响企业生产,故通知B公司尽快对该厂房进行维修,B公司同意。但事后B公司迟迟没有派人维修,A企业发现厂房已经开始漏水,随即进行了修缮。事后;当A企业要求B公司支付修缮费用时,B公司以花费过多为由,拒绝承担。此后,A企业也以B公司不支付修缮费用为由,而拒绝支付租金。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双方经过协商,以B公司向A企业延长租期为条件,A企业自行承担修缮厂房的费用,使得双方的矛盾得以解决。
B公司与C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因购买钢材需向C公司支付货款600万元,B公司为此向D银行申请贷款。该借款合同期限为半年,B公司以其出租给A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为防止该厂房的变卖价值不足以清偿该笔银行贷款,B公司又请求E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于是,E公司在B公司与D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盖章。该笔银行贷款到期后,B公司无力清偿。于是,D银行请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B公司偿还该笔贷款。E公司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理由为:该借款合同有B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银行应当向B公司主张以抵押物变现后进行清偿,并且E公司并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承担所谓保证责任;后银行请求法院变卖该抵押厂房,最终该厂房被F公司买下。
F公司为支付该厂房的购房款,将其从乙公司处背书受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B公司。乙公司持有的票据是由甲公司向其签发的,因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套设备,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该套设备的款项,特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丙银行,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7年7月30日。为担保该汇票的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丁公司特在该汇票上以保证人身份签章,注明“保证”字样,但未注明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B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向丙银行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款,但遭到丙银行的拒绝,理由有二:其一,该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日期;其二,出票人甲公司向其说明,因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故请求丙银行停止支付票款。随即丙银行向B公司作出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普通合伙人甲企业能否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A企业的损益分配比例应如何确定?
(2)乙的做法是否违法?应如何解决?说明理由。合伙人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转为有限合伙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A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甲企业经理负责执行,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该厂房的租金应如何支付?该厂房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谁承担?A企业自行修缮该厂房后,能否向B公司要求支付修缮费用?说明理由。双方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否有合法依据?具体说明。
(4)E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如果A企业与B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该厂房被F公司买下后,A企业能否继续租用该厂房?说明理由。如果法院在变卖该厂房时,A企业有意购买,其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说明理由。
(5)丁公司作为该汇票的保证人,未在票据上注明被保证人,该保证是否有效?说明理由。丙银行的拒付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如果B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对象有哪些?
(6)如果F公司持有的票据,被张某盗窃后,张某因向G公司购买某处商品房,遂以F公司的名义将该票据背书给C公司。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F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G公司能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如果2007年8月3日,G公司向丙银行请求支付票款,丙银行以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是否合法?如果C公司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向哪些人行使权利?对上述对象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限截止到何时?

【答案】
(1)普通合伙人甲企业不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企业不可以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损益分配比例应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乙的做法是违法的。《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乙在既没有合伙协议约定,又未得到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下,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乙的做法并未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可以通过修改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乙与A企业之间的交易问题。合伙人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转为有限合伙人是合法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A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丙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身份的转变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是合法的。A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甲企业经理负责执行,也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甲企业为A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约定由其执行合伙事务符合法律规定。
(3)该厂房的租金由于没有明确约定支付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A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在租期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次租金,剩余半年的租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一次支付。该厂房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方B公司承担。因为《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出租方B公司承担。A企业自行修缮该厂房后,能够向B公司要求支付修缮费用。《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在该租赁关系中,承租人A企业向出租人B公司提出维修义务,但B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限内维修,故A企业自行承担维修义务的费用有权要求出租人B公司承担。双方最终的解决方案是有合法依据的。《合同法》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E公司的说法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其中,银行应当向B公司主张以抵押物变现后进行清偿的观点是正确的。《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该物的担保是债务人B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抵押给债权人银行的,并且担保合同也没有约定物的担保与保证担保的求偿顺序,故应依上述法律规定先执行B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但是,E公司认为并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分析,E公司虽然未与银行订立保证合同,但是其在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B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其保证人责任即已产生。
关于如果A企业与B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该厂房被F公司买下后,A企业能够继续租用该厂房。 《物权法》规定,如果对同一财产,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因此,A企业有权继续租用该厂房。如果法院在变卖该厂房时,A企业有意购买,其享有与其他购买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丁公司作为该汇票的保证人,未在票据上注明被保证人,该保证是有效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人是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作记载,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所以,丁公司对该票据所作的保证是有效的,由于该汇票已经丙银行承兑,因此承兑银行为该汇票的被保证人。丙银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第一,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第二,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该汇票的债务人丙银行不得以出票人甲公司可以对收款人乙公司行使的抗辩权对抗持票人B公司。
如果B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对象有承兑人丙银行以及保证人丁公司。因为B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则丧失对于其前手的迫索权。
(6)张某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其不承担票据责任。而F公司为被伪造人,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G公司能享有票据权利。因为C公司不知道其前手通过盗窃方式获得该票据,属善意取得,并且G公司受让该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已支付对价的善意取得者享有票据权利,不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因此,丙银行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如果C公司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向除被伪造人F公司以外,在该汇票上真实签章的人行使票据权利。即包括出票人甲公司、前手乙公司、承兑人丙银行及其保证人E公司。G公司对其中出票人甲公司、承兑人丙银行及其保证人E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限截止到2009年7月30日。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C公司对前手乙公司享有的票据权利截止到2008年2月3日。《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该项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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