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正文:(81)×裁字第××号
申诉方:××电缆厂
代理人:王××,男40岁,供销科长
被诉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岁,副经理
马 ×,女,39岁,××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一年一月三日签订电缆线合同一份,计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
整。
合同订立后,五金公司发现价格偏高,曾两次派人去电缆厂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
绝。
以质次价高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经主管机关调解未达
成协议,电缆厂于
本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刘晋生,仲裁员王志和、李晓民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质量问题。经本局委托上海电缆研究所对电缆厂交付的三种电缆线进
行了检验、测试,其结果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为0.271欧姆,一
机部颁发的此项标准是“不得大于0.255欧姆”。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导体
氧化严重,无法进行试验。裸铜线质量经测试合格。
据此认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超过部颁标准,不能视为合格产品;
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属于报废产品,根本不能使用;仅裸铜线质量合格。
根据上述事实,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在电缆厂。经调解,双方
协商达成协议,事后五金公司翻悔,故本局特裁决如下:
一、裸铜线五百米经测试质量合格,由五金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货,计价款五千五百
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二、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和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因不符合质量标准,全部
退货,由电缆厂于
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6款规定支付保管、保养费和第三十六条第
3款规定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之五征收,计178.75元。案件外理费50元,两
项共计228.75元。电缆厂承担151.25元。五金公司承担77.50元。
如不服本裁决,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书副本交送本会。
首席仲裁员 刘晋生
仲裁员 王志和
&
如果觉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文章关键字:领导讲话稿 - 工商质监,领导讲话稿范文,领导讲话心得体会
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相关的文章
- ·上一篇:查封扣押执行笔录(工商)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 › 市工商局局长在2013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
- › 2013依法治市工作总结
- ›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理论学习计划
- › 县疾控中心2013年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计划
- › 2013年市工商局扫黄打非工作方案范文
- › 市长在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 在全市工业经济会议上的讲话
- › 市委书记在全市工作述评会上的讲话
- › 在全市工商系统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动员...
- › 工商局长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 在全市工商系统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再动员大会上...
- ›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新闻发布...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